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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454號
TCEV,110,中簡,454,2021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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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溪福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3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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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