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14號
TCEV,110,中簡,214,2021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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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秋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增安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增安居有限
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萬6,767元(系爭房屋之現值13萬5,900元+1萬0,867元=14萬
6,767元;其餘部分為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授權而訂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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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增安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