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727號
TCEV,110,中小,727,2021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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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江永熙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江永傑江永焴劉思旻
劉琮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3,7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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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