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1567號
TCEV,110,中小,1567,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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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56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高金正 
      孫瑞宗 
被   告 莊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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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