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1417號
TCEV,110,中小,1417,202105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41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維 
      温郁文 
被   告 傅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