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648號
原 告 蕭雅紋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律師
被 告 余婉如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陳佳僥(暱稱:陳小僥Dylan)於 民國105年10月30日為結婚登記,原為夫妻關係。原告於109 年8月1日在陳佳僥所有皮夾內發現渠購買2萬元項鍊之收據 ,透過陳佳僥之line通聯紀錄發現渠與被告(該紀錄中暱稱 小傲嬌或朵小婉)之對話記錄,原告因無法承受丈夫外遇之 打擊,當天即搬離同居處所,更於109年9月21日與陳佳僥離 婚。原告與陳佳僥原本恩愛,原告尚曾懷孕然流產,嗣後透 過中西醫診治希望懷孕,故自107年12月11日至108年3月19 日期間均以自費中藥方式調理身體,且自106年1月19日起持 續至中山醫院門診,期望與陳佳僥共創圓滿美好家庭,然因 被告明知陳佳僥已婚之事實,對陳佳僥雖無真愛,卻仍執意 與陳佳僥發生不正當之性愛關係,顯係利用陳佳僥為性愛玩 物,僅欲從陳佳僥身上圖得諸多如紅包、項鍊等物品,而有 非社會所能容許之男女正常交往關係,已嚴重違背婚姻家庭 制度所欲捍衛之價值,令陳佳僥難以拒絕被告之誘惑而違反 婚姻中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更讓原 告失去原本渴望幸福之人生。原告為瞭解陳佳僥與被告間之 對話,在陳佳僥提供渠手機密碼後,下載渠與被告之對話, 因實難忍受被告破壞他人家庭,故而提起本訴。因被告已破 壞原告與原告之夫陳佳僥間之夫妻信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 幸福安全,堪認被告之行為,已達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程度,是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 原告之配偶權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而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40萬元,即屬有據 。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之相關舉證如下:
(一)原告與陳佳僥離婚後,因陳佳僥承認外遇,並在對話或訊 息坦承渠與被告曾相互主動約在「飯店、汽車旅館、汽車 (後座)」發生性關係,雖原告遭背叛後覺得自己一直處 在崩潰邊緣,但顧念與陳佳僥之夫妻感情,且由陳佳僥提 供渠與被告之訊息記錄中,可見被告向陳佳僥表達:「有 的汽旅的枕頭不好躺、但好一點的汽旅枕頭就不錯躺」等 語,除被告稱與陳佳僥在「汽車前座」性行為不符外,因 陳佳僥坦承與被告在汽車旅館等地發生性行為等情大致真 實且已道歉,原告原打算放下,且暫未對陳佳僥提告,原 告本不排除不對被告提告,只想回復平靜。然原告透過訊 息紀錄,發現被告一邊曾向陳佳僥稱:「謝謝你對我的好 ,我也感受的到你疼著我,但說真的,我還是希望我們保 有同事間、朋友間相處的距離就好…」,看似欲要分手, 被告一方面又不斷絕與陳佳僥在汽車旅館等地發生婚外性 行為。又被告竟讓陳佳僥感到渠若與老婆做愛必須「戴套 」(保險套),但陳佳僥與被告做愛可「不戴套」,這樣 子感覺比較衛生,被告如此自私心態,讓陳佳僥以「戴套 」方式與原告發生性行為,讓一心求子想要懷孕且原本有 一個穩定婚姻關係之原告先前所有努力完全付諸流水。原 告除在道德觀念上無法忍受被告在男女交往關係採取如此 放縱之態度,亦認自己若不提告恐難避免其他女人遭被告 傷害,故希望給被告一個教訓。
(二)原告知道被告以第三者介入後,那遭人背叛的痛苦,幾乎 情緒崩潰,實感痛不欲生,夜夜難眠,不但難以入睡,即 使睡著也會在半夜醒來數次,也會在腦海裡不斷想起被告 與陳佳僥間一些讓原告深感不堪之對話及外遇之事,遂與 陳佳僥於109年9月21日離婚。原告在離婚前因一打電話給 被告都遭拒接,故於109年8月28日以訊息告知被告,倘若 其再不接電話,將會把訊息內容上傳到「埔里人聊天室」 ,被告立即回訊息道歉,顯見被告早就知悉陳佳僥已婚之 事實。被告雖曾向原告解釋並不知陳佳僥已婚,原告曾誤 認被告真的不知情,但原告因查知到被告在男女關係上無 比複雜,陳佳僥在被告身上投入大筆金錢,感覺被告破壞 他人婚姻、介入他人家庭之動機不單純,原告後來知悉被 告懷孕,陳佳僥甚至懷疑其所懷孩子是否為自己的,但因 被告同時跟數個男人交往、發生性關係,原告以女人特有 之直覺,感知到被告所為背後之目的,僅係為滿足一己私
欲不惜破壞他人家庭,作為極為惡質。原告在遍查陳佳僥 與被告之訊息對話後,發現被告留有:「你說你跟你老婆 去醫院檢查…」、「我自私想法,我不想要你跟她接觸後 還接觸我,我覺得這樣不好,可能女生,還是我衛生,未 來就是,如果我們可能發生什麼事,就是戴套,你跟她分 開一陣子,我才不讓你戴的…」、「她在你家穿什麼衣服 ,只穿上衣+內褲,還是上衣短褲,還是上衣內褲沒內衣 …」等情,且由其等間訊息記錄可見陳佳僥問被告:「妳 男友幾點回來?…」,被告回陳佳僥:「我打算懷孕事情 跟他說…」,顯見被告自己已經有男朋友,也明知陳佳僥 有老婆,另從「如果我們可能發生什麼事,就是戴套,你 跟她分開一陣子,我才不讓你戴的」訊息,陳佳僥亦知被 告有男友,兩人仍生不正常交往之性愛關係。
(三)被告與陳佳僥間有諸多顯違反社會一般觀念,並足以動搖 婚姻關係之對話內容:如被告會向陳佳僥表示:「我比較 想看我的吻痕」、「吻痕還在嗎?」等語;或如被告與陳 佳僥2人在談論吃「榴連」之時,被告會向陳佳僥表示: 「我下次吃完,你來喇喇看」、「你不是最愛喇我嗎?」 、「我硬上,你不就會扁我」、「你弟弟不單純(『弟弟 』指『小弟弟』,男人之生殖器官)」;另被告稱:「幫 我舔舔嗎?」、「那還要舔舔嗎?」,陳佳僥回說:「弟 弟可以接受我不行」,均非男女普通朋友間會出現之正常 對話內容,若認2人僅男女普通朋友而無男女情愫,顯違 經驗法則。
(四)被告知悉陳佳僥為已婚:除上開對話紀錄證物外,被告曾 約陳佳僥去「公益路、黎明路」一帶看套房,陳佳僥回被 告:「實在是不想去那,因為她在那上班(按『她』指原 告,因原告上班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即靠近『公益路、黎明路』一帶)」,且被告回說:「我 只是想去公益、黎明那邊看…」、「我只是鬧鬧你的」、 「我掰不下去了」、(陳佳僥問:「從哪聽來的?」)、 「但我知道,你不想去那個地方是有原因的」,足見陳佳 僥曾與被告說過原告之存在,且被告係知陳佳僥因外遇而 心虛,陳佳僥必然不敢帶被告去原告工作地點附近去看套 房,故而故意鬧陳佳僥。另原告發現被告與陳佳僥於108 年5月9日之訊息記錄中,見有2人開完房間之翌日,被告 到榮總醫院做孕前檢查之事,在該則完整訊息對話紀錄( 時間已跳至「108年5月10日」)之末,被告明確講出:「 你會切水果給你老婆吃嗎?」之語,被告顯然知悉陳佳僥 為已婚,否則斷無可能在對話過程中出現「你老婆」3字
。綜合上開證據,被告辯稱不知陳佳僥已婚,顯非真實。(五)再被告至遲自108年3月24日起即已知悉陳佳僥為有配偶之 人,此見被告與陳佳僥間互傳訊息中被告多次向陳佳僥提 及「你老婆」之字句可明,且其後仍陸續與陳佳僥發生不 正常交往關係及性行為,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又原告見 到陳佳僥於109年8月1日清晨4點多之訊息(當日應為原告 於陳佳僥皮夾內發現2萬元項鍊收據,而查知渠有外遇之 日)寫下:「朵小婉我愛過你我不後悔…」等語,原告亦 曾看過被告傳給陳佳僥穿著紫色性感睡衣之私照,且有前 述「你來喇喇看、你不是最愛喇我嗎?、你弟弟不單純、 幫我舔舔嗎?、那還要舔舔嗎?、弟弟可以接受我不行、 我比較想看我的吻痕、吻痕還在嗎?垂涎妳的美色喔」等 訊息記錄,更見2人到汽車旅館發生性愛關係,討論戴套 、不戴套等事,被告以衛生為由要求陳佳僥與原告為性行 為需戴套,且2人經常在1日間有數10則以上之訊息對話, 且幾乎日日均是如此頻繁互通訊息,訊息發出時間,晚則 晚上1、2點多,早則早上6、7點,凡此種種舉措,顯見被 告與陳佳僥間絕非普通朋友關係,其等交往顯逾一般社會 認知對男女正常交往關係之認知,且陳佳僥曾向原告自承 外遇而道歉、被告亦曾為此向原告道歉,益徵被告確有侵 害原告配偶權之事實無疑。
(六)另參原告與陳佳僥之對話,論及因渠外遇之事,導致原告 半夜會醒來3、4次,原告並因109年8月1日發現先生外遇 ,後產生失眠、焦慮、憂鬱症狀,醫囑建議規則返診治療 ,患有「併有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症」之疾病, 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足見原告精神 上遭損害至鉅。原告於109年8月1日發現陳佳僥外遇,至 原告於109年10月19日委任律師「短短2個半月」時間當中 ,被告一方面有男友,一邊與陳佳僥在汽車旅館開房間, 2人有不正常性愛關係,且被告與陳佳僥多次做愛都未戴 保險套,連所懷之胎兒究竟為被告之前男友或陳佳僥所生 ,恐怕都難以完全確認,被告透過與陳佳僥不正常交往而 讓陳佳僥自願贈與其諸多物品。被告如此混亂、偏差之行 徑及自私、偏頗心態,縱使原告所有家人朋友都不忍原告 在因本件訴訟而繼續承受內心遭人背叛之傷痛,原告顧慮 到被告自私行徑,卻又不知反省,竟以虛偽謊言騙稱其先 前不知陳佳僥已婚,實際上依客觀證物即見被告顯係蓄意 破壞他人婚姻及家庭,原告自認若輕輕放下,不知道被告 如此作為,到底還要破壞多少個家庭、埋葬多少其他女性 原本可能獲得幸福的人生。原告雖無法忍受陳佳僥外遇,
惟陳佳僥知錯,雖原告無法釋懷竭盡全力守候之丈夫竟然 不忠,惟原告被迫面臨家庭破碎的巨痛,深感痛不欲生, 禍首應係被告自私破壞他人家庭之惡質行徑所致。被告明 知陳佳僥為有配偶之人,竟不顧倫常與陳佳僥發生性關係 ,導致原告之婚姻家庭生變,被告與陳佳僥2人之行為實 已逾越正常男女間基於朋友之社交往來範疇,並已危害到 原告之家庭及一生守候之依歸,且讓原告一生中最為珍貴 的歲月已毀於一旦,原告對被告訴請損害賠償,依法應屬 有據。
(七)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 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以資抗辯。
(一)原告主張被告侵害伊配偶權,惟起訴狀中對於主張侵權行 為之時間、地點等原因事實並未明確記載,原告應予補正 ,以特定本件審理範圍及被告後續答辯。被告並無原告所 指明知陳佳僥已婚卻介入伊家庭,而與陳佳僥間有不正常 男女交往關係或發生性行為之情形存在。被告與陳佳僥係 因任職於同一公司而認識,但分屬不同部門,且公司員工 多達約500人,初始彼此並不相熟,被告亦不知陳佳僥已 婚,且未見陳佳僥配戴婚戒,客觀上亦無從得而知陳佳僥 已婚之情狀;其後陳佳僥開始追求被告並主動贈送被告禮 物時,陳佳僥仍未主動表明渠已婚身分,直至被告自其他 同事聊天中聽聞陳佳僥已婚而向陳佳僥求證後,陳佳僥始 承認渠已婚然同時告知渠與原告婚姻感情不睦,有離婚之 打算,且已分居了等語;而被告自知悉陳佳僥之婚姻狀況 後,深覺陳佳僥既尚未離婚,則被告應該避嫌以免惹人非 議,故被告即開始疏遠陳佳僥,此由被告向陳佳僥表明「 謝謝你對我的好,我也感受得到你疼著我,但說真的,我 還是希望我們保有同事間、朋友間的相處與距離就好,我 覺得那是彼此做朋友、同事間最好的相處方式」等語可證 ,被告已試圖打斷陳佳僥想與被告繼續交往之念頭,足見 被告根本無意成為原告與陳佳僥間之第三者或破壞伊等之 婚姻,故被告根本不具備侵權行為需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之主觀要件,故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陳加僥已 婚為有配偶之人而故意侵害其配偶權云云,實屬無據。(二)原告雖主張伊於109年8月1日在陳佳僥提供手機密碼後, 而下載陳佳僥與被告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惟原證5並 無顯示對話日期,且一方對話人「陳先生」是否即為陳佳 僥亦屬不明,如原告配偶權如遭侵害,則陳佳僥亦為共同
侵權行為人,實難以想像陳佳僥會主動提供證據,而自陷 己身有遭原告求償之虞之困境,衡情原告當非得到陳佳僥 之同意而取得陳佳僥與被告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記錄 ,則該等對話內容等文書應認並無證據能力,自不得作為 證明被告有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證據。
(三)被告否認有原告所謂被告與陳佳僥曾相互主動約在飯店、 汽車旅館、汽車後座等地發生性關係之情形,就此原告雖 提出原證7、原證8為憑;然原證7之對話人為暱稱「蕭哆 哆」與「陳先生」,且其上方首揭「若部分文字出現亂碼 ,您可以變更編碼」等文字,則對話人是否為原告與陳佳 僥?是否為原始對話之內容等情,均已非無疑,況該對話 內容中亦無提及被告之姓名,因此單憑原證7並無法證明 被告有與陳佳僥發生性行為,更遑論證明有何原告所指被 告明知陳佳僥有配偶而仍與之發生性行為之情形;又縱認 原證8之對話內容並非原告非法取得且內容亦未遭變更, 然觀原證8之內容,仍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知陳佳僥為有配 偶之人後,猶同往汽車旅館甚至發生性行為。
(四)原告空言主張被告曾傳穿著紫色性感睡衣之私照予陳佳僥 ,然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自無法採信;雖原告復主張被 告曾向陳佳僥傳送「我比較想看我的吻痕」之訊息,及在 討論吃榴槤時,向陳佳僥詢問「我下次吃完,你來喇看看 」,惟此等對話係被告於不知陳佳僥已婚之情況下,與陳 佳僥間嬉鬧之玩笑話而已,尚難認此等對話已達破壞原告 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且情節重大。原告 又主張由被告向陳佳僥表明「我不想要你跟她接觸後還接 觸我、我覺得這樣不好、未來就是如果我們可能發生什麼 事…就是戴套,你跟她分開一陣子,我才不讓你戴的」等 語,顯見被告知悉陳佳僥有老婆後,仍生不正常之性愛關 係及被告以衛生為由要求陳佳僥與原告性行為不能戴套云 云;然原告完全曲解原意,蓋細閱被告表明上開話語之前 後文句內容,被告之真意在表明被告不想成為陳佳僥與其 老婆間之第三者,如果陳佳僥與老婆離婚且離婚一陣子之 後,才有可能與陳佳僥發生性行為,非但無法推論出有原 告所指被告明知陳佳僥有老婆後仍與陳佳僥發生性行為之 情事,甚且反證明被告無欲介入原告與陳佳僥之婚姻,被 告並無破壞原告家庭之意至明。
(五)至原告雖另以被告事後於109年8月28日曾向伊道歉為由而 主張被告確有侵害其配偶權之情事云云;然被告向原告道 歉係因於109年8月28日原告發簡訊威脅被告若不接其電話 ,便欲將被告之照片及被告與陳佳僥間通訊軟體對話之內
容1張張上傳「埔里人聊天室」予以公開,嗣後原告復至 被告家中質問怒斥被告,除要求被告道歉外,甚至無理要 求被告去衝冷水而行無義務之事,被告因見原告當時情緒 相當激動,為免原告後續做出一連串致被告名譽嚴重受損 甚至連累被告家人之非理性舉動,並為消除原告因被告以 通訊軟體與陳佳僥對話而心生不悅之怒氣,於原告離開後 乃發簡訊向原告道歉並表明不會再跟陳佳僥有聯絡,也不 想有交集等語,惟此尚不能認定被告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 情事,詎被告道歉後,原告竟仍陸續做出諸多毀損被告名 譽之行為,故被告已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
(六)另原告雖以被告與陳佳僥間以通訊軟體聯絡頻繁為由而謂 伊配偶權因此遭侵害;惟觀該等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未見 有何逾越普通異性朋友間之往來分際,達破壞原告婚姻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而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不法 行為存在。綜上,依原告所提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明知 陳佳僥有老婆後,有與陳佳僥發生性行為或被告有逾越正 常社交活動而足以達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 幸福之程度且情節重大之行為,故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倘本院仍認被告有構成侵權行為,審酌被告係遭 原告前配偶陳佳僥欺瞞已婚身分才與陳佳僥交往,並無破 壞原告家庭之意,且於獲悉陳佳僥已婚身分後,即表明以 同事、朋友相處;且原告於109年8月1日獲悉本件時,原 告與陳佳僥間早已分居且之前2人即有離婚之打算,非因 本件才婚姻破裂;另原告雖有因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 患就醫,亦可能係因其之前懷孕流產所致,非可一概認定 全係因伊配偶權遭侵害所致;況原告縱因本件而受有精神 痛苦,然陳佳僥及被告均已向原告道歉,原告之痛苦當已 減緩,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顯屬過高,並非適當。(七)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身分權,係指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之權利,其主要的有 親權、配偶權及繼承權,均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 的權利,侵害之者,應成立侵權行為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稱配偶權者,指配偶之間因婚姻而互負誠實義務的權利 。既云配偶間因婚姻而互負誠實義務,則當不以配偶之一 方與他人為性行為始足構成,僅須配偶之一方逾越合理之 社會、道德規範而與他人交往,配偶因之受有不快,即已 構成配偶權之侵害,不以構成刑事通姦、相姦罪為必要。 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伊與伊前夫陳佳僥婚姻關係存續中,與
陳佳僥有不正常男女交往之情節,是侵害原告配偶權而情 節重大等情,乃為被告所否認,且以上情置辯。是本件爭 點當為:(1)原告所提相關對話內容等是否真實,且是 否足證被告與陳佳僥間確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情,而侵 害原告配偶權之身分法益並情節重大?(2)如是,原告 請求精神慰撫金40萬元,是否有據?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與陳佳僥間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情等情 ,固為被告所不爭;然被告仍辯稱其當時不知陳佳僥為有 配偶之人,事後知悉後已無往來云云。而查,原告主張被 告乃至遲於108年3月24日起即已確知陳佳僥為已婚之人, 猶與陳佳僥繼續往來而有逾越男女之正常交往關係等情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於108年3月24日17時35分傳送訊息 向陳佳僥稱:「你老婆在你家等你嗎?」等語之對話訊息 內容可證;且被告其後與陳佳僥所為對話訊息多次提及「 你老婆」字句之時序為108年3月24日、108年4月2日、108 年4月6日及108年5月2日等情,亦據原告提出被告與陳佳 僥間之訊息對話為證(詳見本院卷第267至269頁、第271 至313頁、第321頁、第323至327頁及第73頁),而被告對 於上開對話訊息之形式上真正亦不為爭執,是堪見被告至 遲確自108年3月24日起即已知悉陳佳僥為已婚之人甚明。(三)又原告主張被告與陳佳僥於108年3月24日後仍陸續有逾越 男女之正常交往關係,甚且發生多次性行為之情,固為被 告所否認。然則,被告曾於108年2月17日與陳佳僥為下列 對話內容:被告向陳佳僥稱:「我自己自私想法,我不想 要,你跟她接觸後還接觸我。」,陳佳僥稱:「我知道」 ,被告稱:「我覺得這樣不好,我個人,可能女生,還是 我衛生,未來就是,如果我們有可能發生什麼事,就是戴 套。你跟她分開一陣子,我才不讓你戴的。」等情;又其 後被告與陳佳僥先後於:(1)108年3月31日為下列對話 內容:陳佳僥稱:「應該沒有濕濕吧?」,被告稱:「你 覺得呢?呃、呃…」,陳佳僥稱:「很濕哦。」,被告稱 :「嗯。」,陳佳僥稱:「噗…我也是…」,被告稱:「 濕慘了…」,陳佳僥稱:「妳嗎?」,被告稱:「也是… 嗯啊」,陳佳僥稱:「禁慾禁太久了嗎?」,被告稱:「 都滲透到另一面了…你覺得??」,陳佳僥稱:「真假@ @?」,被告稱:「錯??是我本來就容易濕…」、「(一 點點)一點點,濕就對了」,陳佳僥稱:「噗…水姑娘」 ,被告稱:「你也是啊!濕透了…太誇張。兩個人一起, 不久洪水爆發…」,陳佳僥稱:「很好親嘛…」,被告稱 :「親成這樣…誰受的了…」,陳佳僥稱:「噗…」,被
告稱:「還偷摸?」,陳佳僥稱:「誰叫你這麼好親…是 正大光明摸。」,被告稱:「是因為會刺激,才覺得好親 吧?我好像都會…引誘人犯罪…」,陳佳僥稱:「沒有啊 …平常不也是親成這樣…太正太犯規…」,被告稱:「但 我真的沒有想要引人犯罪,我沒有刻意這樣…就是你會喇 ,我也會喇啊!兩個都會喇的?就會一直停不下來啊!」 ,陳佳僥稱:「我知道?你就是無意的才有這樣的…吸引 力。噗…好愛妳的舌頭。」,被告稱:「我知道,我有意 識到我好像讓人會有這樣的想法跟感覺…」……等情。( 2)108年4月2日22時26分起,被告與陳佳僥之對話內容中 被告稱:「我跟你那種濕不一樣。」,陳佳僥稱:「怎麼 說?」,被告稱:「你的是臭的,我的是香的。」…陳佳 僥稱:「那妳是什麼水?」,被告稱:「我是…」,陳佳 僥稱:「是香香的沒錯。」,被告稱:「濃醇香。」,陳 佳僥稱:「沒有濃啊。」,被告稱:「濃是…濃是…」, 陳佳僥稱:「濃是什麼?噗,醇香有」,被告稱:「這話 題要結束了沒」、「色老頭」等情。(3)108年4月5日之 對話內容,可見被告與陳佳僥談及要載被告之母去醫院時 ,陳佳僥於當日19時13分問:「噗,你不怕你媽問哦?」 (中間略…),被告於19時14分稱:「還是我說,是炮友 。」,陳佳僥於19時15分稱:「炮友妳媽應該會瘋掉吧? …」,被告於19時30分稱:「你不是最愛喇我嗎?」等情 。(4)108年4月15日12時46分之對話訊息,陳佳僥稱: 「走來車上恩愛一下,不是來抽菸菸」等情。(5)108年 5月2日,被告稱:「那就要問我小妹妹了…她累我就跟著 累啊!」,被告稱:「你是很喜歡做逆」,陳佳僥稱:「 本來想把妳身上潑濕」、「你濕比較好看」。陳佳僥稱: 「妹妹喜歡累累嗎…」,被告稱:「你要親自面對面問她 。」,陳佳僥再稱:「可以親親她嗎?」。(6)108年5 月7日對話內容可見,被告於12時39分稱:「你再像昨天 車上激情後的餘溫吧!」,陳佳僥稱:「妳也真的很喜歡 喇及」,被告稱:「我就是用心看你看不出來你用心想我 啊」、「那是有感覺…沒感覺怎麼拉?」等情。(7)108 年5月8日21時31分起之對話內容中,被告稱:「你…真的 …表現的很好。但…不投入,但帶我去泡澡澡,已經(滿 分)分了,我只是想跟你說…我表現的可以嗎?」,陳佳 僥稱:「很…」,被告稱:「真會說話」,陳佳僥稱:「 舒服」,被告稱:「全程嗎?還是只有…我幫你的那幾分 鐘?」,陳佳僥稱:「可是怕妳戴牙套不好用…全部呀」 ,被告稱:「不會,沒影響,嗯哼…」,陳佳僥稱:「這
麼厲害哦,想說牙套影響很大耶」,被告稱:「我…沒裝 喔,我很真的,不會」,陳佳僥稱:「噗?就是怕妳有裝 」,被告稱:「我…看起來像裝的嗎…」,陳佳僥稱:「 真的有舒服嗎?」,被告稱:「我才怕你是裝的,因為… 你看起來,今天還好(我覺得…」,陳佳僥稱:「超舒服 的~腰痠背酸」,被告稱:「嗯哼…下次就別練那麼大了 」,陳佳僥稱:「那說實話我的尺寸還可以嗎?」,被告 稱:「可以,至少我有感,不錯。」,陳佳僥稱:「那就 好。」……。被告稱:「我想問…今天戴眼鏡都看光光了 …我沒有裝喔。我只是好奇…我,表情…表現的,好嗎? 」,陳佳僥稱:「問呀!沒關係,只是說一下。我已經遊 魂到忘了我自己了。」、「噗?有這麼舒服哦?很…」, 被告稱:「應該是舒服的吧…」,陳佳僥稱:「有點痛的 又很爽的港覺」,被告稱:「嗯…好像就是這種感覺。」 ,陳佳僥稱:「所以才問妳痛不痛呀?」,被告稱:「頂 進來,就是會有一種…感覺」,陳佳僥稱:「酸麻又痛痛 的?」,被告稱:「它不會到痛,就是…除非,太久了… 」,陳佳僥稱:「還是痛痛比較多?」,被告稱:「超久 沒停那種。」,陳佳僥稱:「那是?」,被告稱:「舒服 +麻麻比較多…痛痛酸酸一點點而已,不舒服,我會說。 」、「如果太趕,硬進來,那才是很不舒服。乾。」,陳 佳僥稱:「太進去還是會痛痛齁。妳很容易濕呀?」,被 告稱:「太久,太大力,不然就是…對方太長,硬進,硬 頂才會很不舒服。」、「不會…會麻麻,抽一下抽一下, 好難形容那感覺…應該是說」,陳佳僥稱:「想說女生都 愛很大的」,被告稱:「就跟你一樣,那種感覺,你舒服 ,舒麻,我應該也是那種感覺。是…好事吧?」,陳佳僥 稱:「是哦?」,被告稱:「不過也是真的…」,陳佳僥 稱:「好事呀。」,被告稱:「大,但,大又長…我會怕 ,怕不舒服。」,陳佳僥稱:「對呀…想說妳怎會乾乾的 。」,被告稱:「不可以小就是了!」,陳佳僥稱:「很 想試齁?」,被告稱:「不用試了。」,陳佳僥稱:「有 沒有真的遇過小的?呿,少來。」,被告稱:「有,都遇 過…試過了,不用試了…」,陳佳僥稱:「還好我不會問 我算大還是小。」,被告稱:「其實,女生還是重感覺的 。你很棒了」,陳佳僥稱:「噗…有沒有這麼棒?我都覺 得我還好。」……。被告稱:「我覺得,就是感覺吧。好 啦!我…只是想,知道…我表現的怎樣而已?我有要改進 的嗎?」,陳佳僥稱:「也是,而且妳特別重乾淨。」, 被告稱:「乾淨…」,陳佳僥稱:「感覺啦」,被告稱:
「你說,要洗澡才可以嗎?」,陳佳僥稱:「(滿分)! 」,被告稱:「恩恩,妹妹,要保護。」,陳佳僥稱:「 尤其,那個臀線。」,被告稱:「有讓你…整個,欲罷不 能嗎?」、「其實…今天本來要帶…紫色那件給你看的, 但我忘記了…」,陳佳僥稱:「紫色?」,被告稱:「睡 衣」,陳佳僥稱:「噗」,被告稱:「應該更…招架不住 …」,陳佳僥稱:「是想讓我精盡人亡哦?」,被告稱: 「哈哈哈,也是。還好我沒帶啊!難怪我男友不行了!」 ,陳佳僥稱:「噗」,被告稱:「我這樣是慾望很大嗎? 應該不是吧?」,陳佳僥稱:「有沒有這麼誇張?」,被 告稱:「我應該是很正常吧?」,陳佳僥稱:「應該說… 感覺來了就很大。」,被告稱:「好像是…」,陳佳僥稱 :「那…換我問妳…今天有高潮嗎…」,被告稱:「我很 有感覺…應該是有。」,陳佳僥稱:「還應該?」,被告 稱:「有舒麻感。我會想縮。」,陳佳僥稱:「那應該就 是少了那一瞬間的快感?」,被告稱:「對…就少了你, 最後的衝刺…」,陳佳僥稱:「噗,是真的假的。」,被 告稱:「會虛脫吧…」,陳佳僥稱:「你嗎?」,被告稱 :「如果很舒服到後面,男生最後衝刺,就…會虛脫。我 是這樣。」,陳佳僥稱:「噗」,被告稱:「別人我不知 道。」,陳佳僥稱:「好特別。」,被告稱:「但,前面 要先舒服。如果單純進來做完到射,就還好。我講的,好 仔細喔!」……。陳佳僥稱:「所以今天是前面有舒服就 剩最後嗎?」,被告稱:「還有一個是…女生妹妹那,有 的人,很低容易頂到,有的人會比較高一點。」,陳佳僥 稱:「好像其他女生有些只想進進出出倒她們自己高潮將 好?」,被告稱:「前面有舒服啊。嗯…剩你最後衝刺。 哈哈。但也沒關係」,陳佳僥稱:「所以你算低嗎?」, 被告稱:「我知道…你累累了。」,陳佳僥稱:「下次來 最後衝刺。」,被告稱:「我好像是低的,所以容易頂到 。」,陳佳僥稱:「真的手抖抖了。」,被告稱:「可能 跟身高有關係吧?辛苦你了」,陳佳僥稱:「今天有頂到 ?」,被告稱:「有,一直都會頂到。所以,我才會…這 麼大聲。」,陳佳僥稱:「噗…」,被告稱:「我真的不 會形容那種感覺…」,陳佳僥稱:「是真的好大聲。妳應 該屬於容易被頂到的。」,被告稱:「我也不想…嗯,我 是…」,陳佳僥稱:「所以容易被頂到虛脫。」,被告稱 :「謝謝你讓我舒服,大舒…」,陳佳僥稱:「噗」,被 告稱:「好像是這樣」,陳佳僥稱:「我也很舒服呀。」 ,被告稱:「那就好~怕只是取悅…但你卻…還好…我不
知道啦!我怕…」,陳佳僥稱:「舔舔更是…完美!」, 被告稱:「沒有啦」,陳佳僥稱:「是真的。」,被告稱 :「可能…你很久沒有了…才覺得…舒服吧…」,陳佳僥 稱:「沒有哦!是真的…很完美…」,被告:「喜歡就好 !」,陳佳僥稱:「害我都迷上了!」,被告稱:「下次 不會就…直接把我頭壓下去吧…」,陳佳僥稱:「不會啦 !如果,直接壓下去…會生氣嗎?」,被告稱:「我…看 你的態度。」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上開對話訊息為證(見 本院卷外放對話訊息內容),而被告亦不否認原告所提該 等書證之形式上真正,益徵原告主張被告乃至遲於108年3 月24日業已知悉陳佳僥為已婚之人,且仍擬將向其母介紹 陳佳僥為其「炮友」,並猶與陳佳僥發生「親吻」、「約 炮」、「諸多鹹濕對話」之不正常交往關係,甚且與陳佳 僥間確仍發生多次性行為,並於事後討論兩人性愛過程細 節,而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之情,洵屬可採。(四)再查,原告主張伊知悉陳佳僥與被告外遇後,曾告知伊母 乙○○,乙○○因此曾致電予原告之婆婆謝秀妍即陳佳僥 之母,謝秀妍旋即向陳佳僥求證,確認陳佳僥確已有外遇 之事,謝秀妍旋即懇求乙○○勸原告原諒陳佳僥,且乙○ ○另曾親自問過陳佳僥,陳佳僥亦坦承外遇,並表示將改 過等情,核與證人即原告之母乙○○於本院審理中到庭具 結證稱:「109年8月1日原告發現陳佳僥有外遇,有看到 ,就搬回來娘家,把她的衣服都帶回娘家,她回來的那天 半夜陳佳僥就來了,跟她道歉,陳佳僥在我家睡到隔天, 我們有勸原告一起回去,原告自己開車回來,所以也自己 開車回去,部分的東西也有搬回去。原告回去又發現陳佳 僥與被告的訊息,才又跟陳佳僥吵架,我會知道這件事情 是因為原告有拿陳佳僥與被告的通話訊息給我看,因為陳 佳僥有拿給手機給原告看。改稱上開情形是原告跟我說的 ,但後來原告也有拿她自己的手機給我看,看陳佳僥與被 告的通話,原告有問陳佳僥密碼,有輸入他密碼後將他的 通話訊息截取到自己的手機。(問:原告離家出走當晚, 你有沒有打電話給你的親家母?)有,我問她說是否知道 陳佳僥有外遇,她很驚恐說要打電話問陳佳僥。(問:她 有無回話給你?)大概10分鐘後就回撥電話給我。她在電 話中說陳佳僥有承認他跟被告是同公司認識的,也承認他 們之間有外遇,叫我們要原諒他,給他一次機會,他一直 叫原告要原諒他。(問:你聽親家母說陳佳僥承認有外遇 時,你與原告有無打電話給陳佳僥求證?)我有打給陳佳 僥,他有跟我承認與被告有外遇,叫我們要原諒他。(問
:您電話中跟謝秀妍提到陳佳僥外遇原因時,你是否曾講 過:「甲○○說有男人到現在都還沒有碰過我,所以我要 帶陳佳僥去汽車旅館撒野」這種話?)我有講。我有說如 果這種要讓你當媳婦,你要嗎?親家母說她不要。(問: 謝秀妍聽到之後如何反應?她是否回答說2人同公司才會 搞在一起嗎?)是。(問:原告在發現陳佳僥外遇後,您 是否聽原告事後抱怨過,難怪陳佳僥以前在他們公司聚餐 都不帶她去?)有,原告有告訴我。我有看過被告和陳佳 僥的對話訊息,她們要去聚餐被告有問陳佳僥他老婆是否 要去,如果他老婆要去,她就不去。(問:您有無跟謝秀 妍問過:「甲○○向陳佳僥說,我要去泡澡,問陳佳僥要 不要陪她一起去泡澡,所以陳佳僥就跟甲○○一起去飯店 或汽車旅館泡澡?這種媳婦,親家母您敢要嗎?」)我有 這樣問,因為我覺得不可思議,被告怎麼會這樣問,我會 知道上開過程也是原告告訴我的。她說那個她不要。(問 :陳佳僥與被告的訊息內容你是否有看過?)有。看過很 多內容。(問:陳佳僥有無跟你承認他與被告外遇?)有 。(問:原告流產後有無發生憂鬱症?)沒有。很正常, 是這次陳佳僥與被告的外遇後才開始看醫生,醫生叫原告 要自己調適,不要一直依靠藥物。」等語大致相符,堪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