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802號
原 告 李嘉翔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劉靜芬律師
原 告 劉柏纖
訴訟代理人 劉鴻泰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泓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敏偉
訴訟代理人 陳秋月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嘉翔新臺幣12,949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李嘉翔、劉柏纖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李嘉翔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2,949元為原告李嘉翔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嘉翔新臺幣(下 同)113,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柏 纖新臺幣113,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 下同) 109 年12月10日具狀更正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李嘉翔50 ,4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劉柏纖167,94 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於109 年12月30日經記明筆錄 在卷。本院審酌原告上開更正請求,其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與原訴仍屬相同,僅請求金額減少或增加而已,核屬 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依 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准許之。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李嘉翔方面
原告李嘉翔於105 年10月7 日與被告簽訂房屋預定契約書, 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樹裡院編 號A2棟房屋,系爭A2棟房屋已於106 年間完工並交付予原告 李嘉翔,然系爭房屋5 樓變電箱上方女兒牆因被告施工及建 造材料不良,導致雨水自管線縫隙流至開關箱、插座、網路 等處,造成系爭A2房屋嚴重滲水,因而導致原告維修電梯並 支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費用37,500元,顯見系爭A2房屋存 有重大瑕疵,且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有不完全給付之 情形;另依兩造變更追加合約所載,附表一編號2 至4 所示 追加外牆丁掛磚貼工費用6,670 元、追加外牆牆丁掛磚費用 3,600 元、追加外牆1 :3 泥粉光費用2,679 元,均已由原 告李嘉翔交付被告收執,然被告並未施作,而有不當得利之 情形,為此,爰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附表一編號1 所受損害,及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附表一編號至4 所示費用。 ㈡原告劉柏纖方面
原告李嘉翔於105 年10月與被告簽訂房屋預定契約書,向被 告購買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巷00號樹裡院編號A5 棟房屋,系爭A5棟房屋於106 年間完工並交付予原告劉柏纖 ,惟被告並未依契約本旨給付無瑕疵之房屋予原告,因5 樓 外牆滲水,導致原告支出如附表編號1 、4 、5 所示電梯維 修費26,000元、更換抽水馬達費用9,000 元、相關裝潢及家 具修繕費用120,000 元,顯見系爭A2房屋存有重大瑕疵,且 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有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另依兩造 變更追加合約所載,追加外牆丁掛磚貼工支出6,670 元、追 加外牆牆丁掛磚支出3,600 元、追加外牆1 :3 泥粉光支出 2,679 元,均已由原告劉柏纖交付被告收執,然被告並未施 作,而有不當得利之情形;為此爰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附表二編號1 、4 、5 所受損害, 及依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附表 按編號2 至4 所示費用。
二、被告抗辯:
㈠關於原告李嘉翔部分
原告李嘉翔固主張系爭A2房屋內之電梯因滲水導致電壓異常 而發生故障,支出保養費37,500元,然根據附表一編號1 電 梯/ 停車設備保養維修故障處理回條維修日期為109 年2 月 11日,距系爭房屋106 年11月2 日交屋日已2 年多,則前開 故障實難認為滲水所造成,且「現場情況」欄中記載「電梯 故障疑是電壓異常造成」,亦無法證明電壓異常與滲水有因 果關係存在。
㈡關於原告劉柏纖部分
1.原告劉柏纖固主張系爭A5房屋內之電梯因滲水導致電壓異常 而發生故障,支出保養費26,000元,根據附表二編號1 「電 梯/ 停車設備保養維修故障處理回條」維修日期為109 年2 月20日,距系爭房屋106 年12月1 日交屋日已2 年多,則前 開故障實難認為滲水所造成,且報價單內容記載為「軌道校 正」、「車廂校正」、「變頻器重設」等,均無法證明係因 滲水所致,
2.原告劉柏纖固主張被告業經收取工程款,然竟未施作附表二 編號2 至4 所示工項,受有12,949元之不當得利,然被告並 未向被告劉柏纖收取相關費用,
3.原告劉柏纖所提附表二編號5 工程請款單上並未記載抽水馬 達更換日期,無法證明係原告原告所有房屋之抽水馬達,況 此部分於起訴時現場勘驗時均未經原告劉柏纖主張,加以機 械設備故障原因繁多、亦涉及個人使用習慣,實難認定該抽 水馬達故障與滲水有因果關係,
4.原告劉柏纖固主張系爭A5房屋因漏水受有裝潢家具受潮之損 害修繕費用為120,000 元,惟此部分未經提出相關證據以佐 其說。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1.原告李嘉翔於105 年10月7 日與被告簽訂房屋預定契約書, 向被告購買系爭A2房屋;原告劉柏纖於105 年10月間與被告 簽立房屋預定契約書,向被告購買系爭A5房屋。 2.系爭A2、A5房屋之第5 層均有第二次施工,將陽台外推為室 內空間使用,且外牆均無施作二丁掛磚貼飾。
3.原告李嘉翔於105 年10月26日變更追加施作工程項目有包含 外牆二丁掛磚部分,工程款為12,949 元,被告就此部分同意 支付原告李嘉翔12,949元。
4.系爭A2房屋電梯有更換變頻器,支付37,500元。 5.系爭A5房屋電梯有軌道校正、車廂校正、及變頻器重設等情 形,支付26,000維修費,並有更換馬達支出9,000元。 ㈡爭執事項
1.系爭A2、A5房屋內電梯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2.系爭A5房屋五樓外牆變更施作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外牆掛磚工 程?
3.系爭A5房屋抽水馬達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4.系爭A5房屋5 樓裝潢、家具是否因滲水受有損害?原告劉柏 纖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賠償費用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判斷
㈠系爭A2、A5房屋內電梯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A2房屋電梯故障疑 是電壓異常造成,並更換變頻器一組為處理乙節,有翔寬企 業有限公司、忠義機電有限公司109 年3 月11日電梯/ 停車 設備故障處理回條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73 頁),另系爭 A5房屋則因軌道校正、車廂校正、變頻器重設由忠義機電有 限公司於109 年2 月20日報價,有報價單附卷可佐(本院卷 一第476 頁),而經本院依原告2 人聲請就下列事項函詢系 爭A2及A5電梯保養廠商:「1.電梯維修項目是否因電壓異常 所致?依據當時檢修資料,電壓異常之原因,是否與變電器 或變電箱短路或異常有關?2.依據一般住宅正常使用之狀態 下,多久時間需要更換一組變頻器?3.依據一般住宅正常使 用狀態下,多久需要進行軌道校正、車廂校正或是變頻器重 設?」等項目,經回函結果:「一.1. 電壓異常導致電梯故 障。2.電壓異常之原因與變壓器及變電箱短路有關。二. 依 據一般住宅使用電梯變頻器如無發生異常外在因素方可使用 5-10年不等。三.1. 電梯軌道校正因視軌道RG尺寸及電梯行 走狀態。2.變頻器重設因視電梯行走狀態調整變頻器參數」 等情,有翔寬企業有限公司110 年2 月1 日回函、忠義機電 有限公司110 年2 月1 日回函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83 至 485 頁),依此,堪認系爭A2房屋電壓異常之原因固為變壓 器及變電箱短路所造成,然短路之原因多端,是否逕為滲水 所造成,實無從遽以推認;此外,系爭A5房屋固經有軌道校 正、車廂校正、變頻器重設等工項,然其原因究為軌道尺寸 、電梯行走狀態、抑或其他異常狀態造成有維修之原因,亦 屬未明,然就此部分,原告並未再提出其他事證以佐其說( 本院卷二第32頁),則原告2 人主張被告應賠償電梯維修之 相關費用云云,尚屬無據,而非可採。
㈡系爭A5房屋五樓外牆變更施作工程項目是否包含外牆掛磚工 程?
查原告劉柏纖固主張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列工項均為被告業 已收取工程款然尚未施作之部分,然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 :並未收取此部分工程款等語。查原告劉柏纖所舉105 年10 月28日第一次變更追加減報價單為系爭A2房屋報價單,而非 系爭A5房屋報價單,有前開單據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451 頁),此外,兩造第2 至4 次變更項目追加減報價單內所列 工項,均未含有前開工項,亦有單據附卷可參(本院卷一第 75至102 頁),則附表二編號2 至4 所列工項是否為系爭A5 房屋追加工項,實非無疑,此外,原告劉柏纖就此部分,並 未再舉證以佐其說,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尚屬無據,而非可 採。
㈢系爭A5房屋抽水馬達故障與房屋滲水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原告劉柏纖固舉工程請款單為證(本院卷第455 頁),主張 因系爭房屋滲水造成系爭A5房屋更換抽水馬達,然僅請款單 乙紙亦無從認定更換之原因為何,是否可歸責於被告,而原 告就此部分,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仍 屬無據,而非可採。
㈣系爭A5房屋5 樓裝潢、家具是否因滲水受有損害?原告劉柏 纖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賠償費用是否有理由?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 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 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劉柏纖固主張系爭A5 房屋因滲水需重新裝潢家具致受有損害,惟被告於本院至A5 房屋履勘時,就五樓裝潢受潮、五樓家具受潮固表示「無意 見」,然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已否認因系爭A5房屋滲水導致裝 潢及家具毀損致不堪使用乙節(本院卷一第341 頁、本院卷 二第33頁),則原告自應就受有損害即損害成因為何為舉證 之責。而原告固舉築璣室內裝修估價單為憑,主張系爭A5房 屋受有損害,然僅憑估價單實難遽認損害之原因為何,而就 此部分原告並未再舉證以佐其說(本院卷二第33、45頁), 本院亦難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則原告此部分主張,仍屬無 據,難謂可採。
五、綜上,原告李嘉翔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 49元及自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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