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2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
本件原告與被告高盛塑膠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76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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