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0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
本件原告與被告志誼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135 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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