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0年度,110號
LTEV,110,羅補,110,2021052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0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陳君薇 
本件原告與被告志誼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135 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1/1頁


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誼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