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0年度,136號
CPEV,110,竹北簡,136,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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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王宗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 ,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 ,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款項,如借款人未 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迄 至民國109年12月11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63,477 元及利息未繳納,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新銀行Yo



uBe 予備金申請書、台新銀行YouBe 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 帳卡查詢、YouBe 予備金交易記錄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迄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 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 告之主張應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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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