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原交簡字,110年度,46號
CPEM,110,竹東原交簡,46,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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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佳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佳君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佳君知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政府嚴禁、且近年持續 調降違法酒測值而擴大處罰範圍、更加重其罰則之違法行為 ,而已預見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將可能達於法定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違法數值,雖尚未達於有意使其發生 之程度,仍基於縱達此測試值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民 國110年3月31日20時至23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工業一路某 KTV內飲用酒類,復於110年4月1日9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 北興路1段小蜜蜂檳榔攤內飲用酒類後,猶於同日9時10分許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9時18 分許,行經新竹縣○○鎮○○街000號前時為警攔檢,經警方發 覺其身上有酒味,遂於同日9時3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 度測試,發現其吐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48毫克,而 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許佳君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 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縣○○○○○○○○○道路○○○○○○○○○○○號 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電腦列印資料。三、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四、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而酒測值超 標之情況下,貿然騎乘機車於道路上,危害交通安全非輕, 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觀念,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罪,態度尚可,兼衡其品行、個人戶籍資料記載二



、三專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警詢筆錄勾選勉持之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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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