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建河
選任辯護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
5年度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6號),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周建河就被訴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柏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