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8號
KMDV,110,司繼,28,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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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被繼承人姜玉娜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姜玉娜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姜玉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遺產管理人有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 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 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 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同法1129條、第113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 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 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 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之同意變賣遺產。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姜玉娜於民國103年2月9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乃依法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受遺贈人等為公示催告,並編製遺產清冊,而遺產之負債估 計欠款本金約新台幣(下同)6,794,551元,是聲請人為清 償債權及為免遺產閒置致價值減損,有聲請法院同意處分被 繼承人遺產中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姜玉娜在台無生育或收養子女,亦無其大陸 地區子女或配偶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或在台設籍,本院爰依 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姜玉娜之遺產管理人 ,該署提起抗告後,經本院合議庭部分廢棄原裁定,另選任 聲請人為姜玉娜之遺產管理人。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 間,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而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期滿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繼字第29號、107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及108年度司家 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等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事實,被繼 承人在台無親屬,無法組成及召開親屬會議,是以聲請人聲 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姜玉娜人之遺產,自屬有據,且聲請 人為清償債權,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准許 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又民法第1179 條第2項僅規定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



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惟並未規定關於變賣之金 額、方式等亦須親屬會議同意,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係經 法院准許變賣者,同理,本於前開規定,相關後續處理即屬 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得逕為進行之職務,遺產管理人僅需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行依職權決定,法院無須為裁定。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標的 │ 權利範圍 │
├──┼─────────────────┼─────┤
│1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 全部 │
├──┼─────────────────┼─────┤
│2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 全部 │
├──┼─────────────────┼─────┤
│3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 全部 │
├──┼─────────────────┼─────┤
│4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 全部 │
├──┼─────────────────┼─────┤
│5 │金門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全部 │
├──┼─────────────────┼─────┤
│6 │金門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全部 │
├──┼─────────────────┼─────┤
│7 │建物門牌:金門縣○○鄉○○路000號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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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