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95號
KMDV,110,司促,695,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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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文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499,854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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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