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許加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7,515元,及其中新臺幣24,
999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逾
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加建於民國93年5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
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
3月24日止共消費簽帳24,999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
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
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
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
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
因此,本院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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