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薛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80,289元,及其中本
金157,363元整自民國110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薛國慶於民國92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3月02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580,28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
、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