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24號
KMDV,110,司促,624,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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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水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2,388元,及其中新臺幣398
  ,638元自民國95年9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
  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
  先敘明。
 ㈡債務人洪水生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
  務人迄95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52,388元整未為清償(含年
  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98,638元自95年9月14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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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