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97號
KMDV,110,司促,597,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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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97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李秋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43,290元,及其中36,129元自民國94年1月
  1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8.88%計算之利息,並自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經查:因民法第205條關於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
  ,業已修正,並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施行(詳附錄法條),
  是就債權人請求之利息利率逾越新修民法第205條規定之範
  圍者,本院爰應予駁回,而僅得准許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利
  率的範圍內核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錄:
【民法第205條】
(民國110年01月20日修正公布,依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5
 項,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施行)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
修正之民法第205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
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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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