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15號
KMDV,110,司促,515,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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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洪昊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81,431元,及其中(一)30,885元,自民國
  110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0%計算之利息;(
  二)49,887元,自民國110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4.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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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