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被 告 陳香妹 住連江縣○○鄉○○村00號 上列
原告與被告陳香妹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97,53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
積465.02平方公尺=697,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