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號原 告 陳銀官 訴訟代理人 陳文煦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複 代理人 陳鶯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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