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號
反訴原告 劉嫩妹
曹祥法
曹麗芬
曹祖仁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酈芳
曹常斌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平春、林平銀、林伙仙、林平朗、林
羿昇、林羿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移 轉門牌號碼連江縣○○鄉○○村000號建物坐落如連江縣地政局1 10年2月1日連地丈字第1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連江縣○○ 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157萬0,4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表:
連江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萬1,1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28.61+12.87)平方公尺=157萬0,4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