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佑民
林啟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國防部軍備局間塗銷
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本院第一
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
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002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表:
108年9月福建省南竿鄉福沃段260、260-6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
43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96.75+63.72)平方公尺=19萬8,00
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