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344號
CCEV,110,潮補,344,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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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4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信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育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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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