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372號
CCEV,108,潮簡,372,20210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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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清泰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宗義 

      張閔雄(即張宗禮之承受訴訟人)

      張進元(即張宗禮之承受訴訟人)

      張孝慈(即張宗禮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茹(即張宗禮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芳(即張宗禮之承受訴訟人)

      張宗智 
      張淑娥 

      張淑霞 
      張淑珠 
      張淑惠 


      劉邦花 
      張鶴松 
      張政楠 

      張政議 
      張政榮 
      張志祥 
      張惠美 
      張秀梅 

      黃張素梅



      黃威勝 
      黃瀞儀 



      蔡月琴 

      林默紅 
      林廣德 


      林坤衛 
      林宜樺 


      林雅蕾 
      張家銘(即張政仁之繼承人)

      盧聖閔(即張政仁之繼承人)

      張瓊文(即張政仁之繼承人)

      盧詠郁( 即張政仁之繼承人)

      張聰敏(即張平華之繼承人)

      張聰泰(即張平華之繼承人)


      林張碧合(即張平華之繼承人)

      張碧玉(即張平華之繼承人)

      張碧香(即張平華之繼承人)

被代位人  林慶珠 
參 加 人 莊曜濃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本院108 年度潮簡字第372 號 確定判決向地政機關代位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經地政機 關查知被告張閔雄、張孝慈、張惠茹、張惠芳等四人已辦理 拋棄繼承,故被繼承人張宗禮土地公同共有部分由被告張 進元單獨繼承,爰請求法院更正判決主文第3 項及附表二等 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是當事 人聲請裁定更正之前提要件,應係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經查,聲請人以被告張閔雄、張孝慈、張惠茹、張惠芳、張 進元等五人為被繼承人張宗禮之繼承人,聲明渠等承受訴訟 ,又除被告張進元外之四人,業已拋棄繼承等情,固有民事 聲明狀㈡、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可憑,惟 此非判決誤寫、誤算等得逕予更正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之 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前揭被告非張宗禮之繼承人, 致判決有欠缺當事人適格,或地政機關因而拒絕受理登記等 情,當屬是否另行提起訴訟之事由,併予敘明。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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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