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10年度,102號
SDEV,110,沙補,102,202105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02號
原   告 楊年生 

一、上原告與被告蔡凱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