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0年度,461號
SDEV,110,沙小,461,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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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461號
原   告 邵紫慈 
被   告 蕭紹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4月14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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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