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0年度,135號
SDEM,110,沙簡,135,202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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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柄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許炳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柄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件主文所示誤寫之處,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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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