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字,110年度,465號
SDEM,110,沙交簡,465,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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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榮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2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榮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185號
被 告 柯榮益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榮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



役59日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4月22日 凌晨3時許起至同日早上6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街00巷00號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行經臺中市○○區○道○號高 速公路北向182.3公里處時,因員警執行取締未繫安全帶路 檢勤務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 試,於同日早上6時45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 升1.09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柯榮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基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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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