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282號
CDEV,110,橋補,282,202105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芳稜吳芳綾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9,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