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269號
CDEV,110,橋補,269,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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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26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慕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4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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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