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263號
CDEV,110,橋補,263,202105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263號
原   告 馮丁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黃美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