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25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方柏權
被 告 陳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參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 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 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 條第2 款規定 甚明,此規定於停車場亦應有其適用。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 108 年5 月20日15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 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倒車不慎,而撞擊 訴外人鐘秋雯駕駛、訴外人宋明發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受損等情,業據提出系爭 車輛行車執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 案件登記表、估價單、統一發票、車損照片、賠付資料、汽 (機)車險理賠申請書為證(本院卷第15至25、91頁),且 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現場及車損照片可稽(本院卷第37至41、95至101 頁)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05 至107 頁),堪信真實 。被告倒車疏未注意其他車輛,而撞及系爭車輛致受損,是 原告主張被告就此應對宋明發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 告得於其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宋明發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 請求權,洵屬有據。被告雖辯稱:系爭車輛也是行進中,是 對方自己靠過來撞伊云云,惟依現場及車損照片所示(本院
卷第95至97頁),被告倒車時,本應注意謹慎緩慢後倒及其 倒車路徑之車道上有無其他車輛或行人通過,竟疏未注意車 道上有系爭車輛行進中,貿然倒車侵入車道致生本件事故, 鐘秋雯實難閃避防範,足見被告倒車未注意其他車輛方為本 件事故之肇事原因,被告此部分所辯,實難憑採。二、按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 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 予折舊。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本院卷第19頁),系爭 車輛修理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4,540元,其中零件費用為 4,530 元,工資費用為10,010元。而系爭車輛修理時,既係 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原告以修復費用作為損害賠 償之依據,自應將零件部分扣除折舊。又依原告提出之系爭 車輛行車執照(本院卷第15頁),系爭車輛乃於107 年10月 出廠,是迄至事發日止,該車輛已使用約8 月,而依行政院 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 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再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 款規定,則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後,折 舊後零件費用應為4,027 元【計算式: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 )即4,530 ÷(5 +1 )=755 ;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4, 530 -755 )×1/5 ×8/ 12 =503 ;扣除折舊額後價值= 取得成本-折舊額即4,530 -503 =4,027 (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再加計無庸折舊之前揭工資費用,是原告得請 求被告賠償之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為14,037元【計算式:4, 027 +10,010=14,037】。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4,0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1 月19 日(本院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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