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償還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9年度,853號
CDEV,109,橋簡,853,202105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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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85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文陽大樓管理委員會
           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冠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啟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盧志康間請求費用償還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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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