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275號
TYEV,110,桃補,275,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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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楊小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云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3,6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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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