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黃中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仲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