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254號
TYEV,110,桃補,254,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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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黃中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仲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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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