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李增凌即宜展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4,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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