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230號
TYEV,110,桃補,230,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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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30號
原   告 李增凌即宜展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4,2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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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