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272號
原 告 吳棕珍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34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