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227號
TYEV,110,桃小,227,2021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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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宥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毓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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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