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小字,110年度,10號
TYEV,110,桃原小,10,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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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小字第10號
原   告 柯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南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2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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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