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黃素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7年度營簡字第266號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 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7年度營簡字第266號塗銷遺產分割登 記事件被告黃素雅之債權人,已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 執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 業經本院以107年度營簡字第26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塗銷第三人黃豐榮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並回 復登記為黃素雅與第三人黃進乾、黃豐榮、吳黃素連、戴黃 秀蘭、陳黃麗美公同共有確定在案,其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准 予代黃素雅辦理塗銷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因依土地 登記規則第34條之規定,辦理塗銷分割繼承登記需檢附登記 原因證明文件,然其並無系爭判決之確定證明書以及黃素雅 之戶籍資料得提供予地政事務所,以辦理塗銷系爭不動產分 割繼承登記事宜,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3月12日南院武 110司執速字第13711號函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黃素雅之債 權人,已釋明與本院107年度營簡字第266號事件有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 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附表: 編號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