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簡字第188號
原 告 洪琛凱即洪照嵩即泰成鋁門窗
被 告 義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陞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簡字第18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5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852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影本可參,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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