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0年度,185號
SYEV,110,營簡,185,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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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185號
原 告 蔡崇豪
被 告 蔡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14日當庭 命原告於3日內如數補繳(見本院卷第54頁),詎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在卷可稽,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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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