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784號
PCEV,110,板簡,784,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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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84號
 
原   告 劉育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稚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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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