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84號
原 告 劉育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稚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