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556號
PCEV,110,板簡,556,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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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56號
原   告 呂理達 
      呂清呈 
      呂羿霆 
      呂火木 
      呂定法 
      呂孟府 
      呂佳政 
上 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律師
被   告 呂奇澕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
      陳寶猜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並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惟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即民國109年1
2月31日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
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地
最近買賣交易證明文件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
按該市場交易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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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