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56號
原 告 呂理達
呂清呈
呂羿霆
呂火木
呂定法
呂孟府
呂佳政
上 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律師
被 告 呂奇澕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2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
陳寶猜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並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惟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於起訴時即民國109年1
2月31日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
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地
最近買賣交易證明文件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
按該市場交易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補
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