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180號
PCEV,110,板簡,1180,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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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80號
原   告 許凱鈞 
      許新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裕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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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