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6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紘豪、李定為即長開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 98,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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