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1441號
PCEV,110,板小,1441,202105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林濬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俊偉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