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林濬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俊偉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