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88年度,5223號
TPHM,88,上易,5223,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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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二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六七號,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六九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原係設於臺北縣新莊市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保險 公司)展業新莊通訊處收展員,負責收取保險費、保單貸款利息、房屋貸款清償 款及轉交該等款項予公司之業務。意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起訴書僅記載八十 六年十一月間起,未載明詳細起迄日期),先後多次在上開營業處所,於收取持 有國泰保險公司客戶所繳納續期保險費、保單貸款利息或房屋貸款清償款後,連 續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客戶鍾學禮等人所交付之續期保險費、保單貸款利 息及房屋貸款清償款,予以侵占入己,合計侵占新台幣(下同)九十八萬九千四 百七十三元(侵占款項性質、時間及金額詳如附表所示)。嗣經國泰保險公司多 次催討未果,始知前情。
二、案經國泰保險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國泰保 險公司之代理人梁國基、劉有順於原審審理時指訴,證人即國泰保險公司客戶林 麗珠、林崇明、陳湛鳳招及王秀鳳於原審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聲明書、續期保險 費送金單、利息收據及被告所親寫之切結書影本附卷足資佐證。被告於原審雖曾 辯稱:之前,有還部分金額云云,惟查告訴人之代理人梁國基於原審陳明已交付 公司之金額,均未列入等語,則被告該項辯解,自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業 務上所持有款項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 其刑。
三、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一)就被告侵占鍾學禮保單貸款利息一 千一百三十二元,黃秀暖保單貸款利息二千零四十六元之收款日期,載為八十六 年十二月五日,惟查實係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侵占林麗珠續期保險費九千三 百六十八元之收款日期載為八十七年一月五日,惟查實係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有各該聲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二)被告最後收取款項係在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原判決於事實欄載為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三)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公司



客戶彭潔翠、謝寶琴、黃燈鎔、林文裕陳英得所付予被告之二筆續期保險費各 係同時一次交付,原判決分列二項,未予認定各係一次交付。以上所述,原判決 認定事實均有未洽。被告坦承犯行,上訴意旨僅請求宣告緩刑,惟被告迄未返還 侵占之款項,告訴人亦未表示原諒被告,本院認本件不宜宣告緩刑,被告上訴雖 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 罪動機、目的、情節、侵占金額、對告訴人所生之損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其有年僅一歲之女兒待撫養,經濟情況不佳,惟尚未賠償告訴人損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客戶姓名 侵占款項種類 日 期 金額(新台幣)
鍾學禮 續期保險費 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一萬二千九百十二元黃秀暖 同右 同右 八千五百五十元
鍾學禮 保單貸款利息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一千一百三十二元黃秀暖 同右 同右 二千零四十六元
林麗珠 續期保險費 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九千三百六十八元陳李春嬌 同右 八十七年三月五日 十萬元
彭潔翠 同右 八十七年三月十日 二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 二萬四千五百六十四元
(以上二筆同時交付)
趙振勇 同右 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元



陳李春嬌 同右 八十七年四月五日 十萬元
謝寶琴 同右 八十七年四月六日 十萬四千九百九十九元 十二萬零三百四十四元
(以上二筆同時交付)
陳凌麟 房屋貸款清償款 八十七年四月十八日 十萬元林麗珠 續期保險費 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九千三百六十八元葉鏡禮 同右 八十七年五月九日 九千零二十九元
謝永地 同右 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四千八百二十六元朱崑水 同右 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一萬零四百九十三元林坤郁 同右 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四千九百四十六元林振永 同右 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二萬三千零四十一元黃燈鎔 同右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 三萬一千二百四十四元 三萬二千六百四十四元
(以上二筆同時交付)
陳照子 同右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九千七百八十元林文裕 同右 同右 一萬零七百七十二元
三千九百十元
(以上二筆同時交付)
林文君 同右 同右 五千一百五十四元
林崇明 同右 同右 九千八百四十四元
陳英得 同右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一萬五千零十四元 二萬零五十五元
(以上二筆同時交付)
林進國 同右 同右 七千五百五十六元
陳家盛 同右 同右 九千零六十三元
王秀鳳 同右 同右 六千零二十九元
陳勝安 同右 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三萬一千九百七十六元李 平 同右 同右 二萬四千五百二十四元
林崇義 同右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二萬零三百八十六元呂燦煌 同右 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千九百三十二元王美珍 同右 同右 一萬四千九百四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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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