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1008號
PCEV,110,板小,1008,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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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葉建雄 

被   告 余宛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10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兩造約定被告應於109年12月20日償還全部借款,然被告於110月1月10日給付3,000元後即未清償,迄今尚餘7,000元未給付等情,並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核與證人即大觀明園總幹事楊顯文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堪信屬實。是以,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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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